自5月19日始,巴中市城区一些公共场所出现“求助书”。“求助书”称:4月13日,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中队队长侯飞甫与独臂泊车收费员因停车费问题发生纠纷,后趁收费员不备强行开车离开,致其倒地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随即发出通报,称侯飞甫系城管局临聘人员,并称案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将犯罪嫌疑人侯飞甫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4月29日,分局提请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5月16日,该案侦查终结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5月26日,四川巴中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就该市城管局“侯飞甫系‘志愿者’”的说法作出回应,称侯飞甫不是协会会员,未在团的组织下开展任何公益志愿服务和相关工作。侯飞甫是谁?巴中市城管局为什么会提出“志愿者”的说法?
以上事件其实我们不难判断,不管他是什么身份,不管他是为谁工作,出了的问题就他本人及其相关单位都应该负起责任来,再说即便侯某是该局所谓的“志愿者”,那么其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仍应由该局承担。因为一旦签订志愿服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志愿者之间就成立了招募关系,用人单位即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个部门领导,手下不管是临时工还是来你单位的志愿者,我们都有责任去监管,出了问题就用逃避的方法解决,那请问受害者又找谁来解决了?不要怕承担责任,犯了错就得改,如果都这样逃避,我们的社会哪里有安全可言。领导们在此方面更应该做好表率作用,更应该首先站出来。。城管部门“对于公权行使而言,不应通过志愿协议的形式交由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普通公民行使,否则有违职权法定原则。”国家付于你部门执法的权力,代带的是国家,不能因为你请的一个普通公民,这执法就不叫执法了。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我们即要行使我们的权利,更要尽我们的义务,不能乱用权利,更不能利用权利做不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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